安特劳律师事务所一般条款
1. De Beule D., Leers P. & C° 安特劳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限责任的私营企业,其注册地址是比利时Brasschaat市Hoogboomsteenweg 街道102 B号,邮编 2930, 注册号码 0460.247.281
2. 安特劳律师事务所,不仅指其公司名称,同时包括其旗下处理案件的所有律师、顾问和代表。
3. 客户指所有委托安特劳律师事务所代表其上庭和/或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不仅限非讼法律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4. 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关系建立在双方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的基础之上。签字版合同原件份数由各合约缔约方约定。此一般条款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客户在本合同签字代表其同意此一般条款内容。
5. 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合同约定接受客户委托并履行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间,客户应当即时提供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求的必要资讯及材料。客户应当对资料的真实、全部和有效性负责。
6. 若客户给律师发送资料或文件,在为得到办案律师书面回复收到前,客户只能推测办案律师已经收到该文件。
7. 根据相关法律,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必须对一定的信息保守秘密。所有律师发给客户的信件、法律建议、法庭文件都是保密文件。客户也必须遵守保密协定。客户在得到安特劳律师事务所书面同意后方可透露给第三方。
8. 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发出的法律建议、法律观点、合同、书面文书等都是安特劳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不经过安特劳律师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复制或用作他途。
9. 若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案件中以客户名义或律师事务所名义咨询第三方,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当尽责。
10. 安特劳律师会就其提供的服务和费用让客户支付预支费用。所有约定费用皆不含增值税。除非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另行约定,所有工作量都是按时计费。小时计费费用由合同约定,小时计费可以根据不同的特殊情况、紧急程度、案件特殊性、经验或结果等作出调整。费用分为一般行政费用和特殊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和行政费等,但不仅限此列出费用);法庭费用和第三方费用(如法警、公证费、专家费、庭费、翻译费等,住宿费、差旅费和其他特殊费用。 这些一般费用和特殊费用按总费用的20%提前收取,最少收取五十欧元。实际付费比例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在签署合同之时,预支费用应汇入安特劳律师事务所账户以确保律师启动工作。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要求客户缴纳可预见的费用或预支费用。
11. 所有的费用、花销和预支费用应在发票开出日八天内支付。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没有支付,律师所有权收取10%/年的滞纳金和10%的未付费用的损害赔偿金,律师所无需另行书面告知客户。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客户对于发票内容和金额未异议,则认定为客户接受发票所注费用。
12. 对于所有费用、花销和预支费用,如果客户晚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安特劳律师事务所有权延迟对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或立刻终止合同,直到客户全额支付。
13. 客户和安特劳律师事务所都有权随时立刻终止合同,无需特殊终止理由。客户应当支付合同终止前的所有未付费用、花销和预支费用。
14. 安特劳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服务所开出的发票以及费用清单被视为安特劳律师事务所的既得利益。
15. 客户对于任何资助或津贴的任何形式的申请,无论客户是否最终获得,都不影响合同双方履行合同。
16. 律师事务所代客户收取的在信用账户中的钱款,客户同意安特劳律师是所从信用账户扣除代相关未付费用、花销。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必须书面告知客户。
17.若客户在双方履行合同完结之前更换律师或顾问, 而双方就案件收费约定成功费。而此时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已经取得良好的案件结果,则客户仍需支付全额成功费。客户指定的继任律师应主动及时向安特劳通报案件结果,以便安特劳律师事务所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对于适用此条款的客户,也就是不在本一般条款第三条规定范围之内。此处指所有在其正常执业活动范围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此类客户有权在签订合同的七个工作日终止法律服务合同。但必须书面以挂号信形式告知安特劳律师事务所。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告知,则适用本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18. 在尊重和保护客户隐私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在类似法律500的国内或国际杂志或印刷品上发布相关信息。客户同意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就类似(不仅限于)Trands Legal Awards等法律评比中使用相关客户信息来参与评奖。
19. 在双方合同终止五年后,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将销毁该案卷宗。
20.安特劳律师事务所从合同终止之日起负有五年责任。
21. 呈上责任条款,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顾问和雇员都由安特劳律师事务所的职业保险涵盖。该职业保险由法兰德斯律师协会为其投保。保险公司地址为布鲁塞尔市koning Albert II-Laan 大街9号。保单号LXX034899.
若客户要求,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可以购买额外保险或提高保单底线,但是保险费由客户支付。客户有权要求安特劳律师事务所提供保险证明。
22. 客户必须保护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利益,和支付由第三方产生的损害赔偿(如辩护费和损害赔偿费,但不仅限于此)
23. 安特劳律师事务所不承担由于延迟服务或合同终止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害。
24. 本合同某一条款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某条款无效,该条款需被有效条款替代。
25. 双方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受,并仅受比利时法律管辖。管辖法院为比利时安特卫普地方法院。安特卫普地方法院就现有合同纠纷或由此合同产生的纠纷有专属管辖权。但本条款不限制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就争讼案件去客户所在地法院起诉。
26. 此一般条款原始文字为荷兰文。其他文字是翻译件。如有异议,以荷兰文版本为准。
Account office: KBC Bank, Havenlaan 9, 1050 Brussel
IBAN: BE08 4125 0582 9113 BIC/SWIFT: KREDBE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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