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地区,如在比利时,对于土地保险都有法规加以保护,但对海上保险的具体法律,则有不同的类型。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人、保险中介、保险代理活动需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

对于银行,金融及保险活动的监管框架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无资格服务提供者打扰。

监管机构的情况下破产等转移保险组合、兼并、收购或进一步行动发挥作用。

在欧洲经济区内,对于服务地点具有自由的原则,在一个成员国获得授权将在另一国仍然具有约束力,但办理一定的手续仍然是必要的。

内部知识的保险业,如与A律的情况下,有一个在保险业的不同行为者之间的关系是已知的,视为极其小心的A律的主体利益的重要优势

安特劳律师事务所内部有对于保险法有深入研究的律师,客户可以得到通过各方考量的最佳方案。

关于更多保险法的事务,安特劳国际律师事务所可为客户在国内外市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协助非欧共体人和欧共体人取得必须的许可和保险转让,在经济和保险业务等范围兼并和并购。

代表被保险方、第三方、保险经纪、保险公司追偿:

  • 意外伤害保险
  • 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和责任保险(另见交通法)
  • 医院和医生保险
  • 货物和船舶保险
  • DSU(延迟启动)保险或高级业务中断
  • 库存和运输保险
  • 机动车辆保险
  • 财产保险
  • 人寿保险
  • 信用保险
  • 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
  • 产品责任保险
  • 职业责任保险
  • 管理保险
  • 民事赔偿责任和剥削风险保险
  • 父母或家庭责任保险
  • 全保
  • 盗窃,火灾,自然灾害(洪水,风暴)保险
  • 罢工和骚乱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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